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2民初1124号
原告:安徽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凤台路北淮南路西银河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0196807F(1-6)。
法定代表人:刘德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景,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子强,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汇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寿县炎刘镇政府大楼**东侧会信用代码91340422578505179B(1-1)。
法定代表人:金扬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汇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安徽汇丰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先后分别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合并审理的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皖0422民初1124号案件审理。
案件受理费8836元(安徽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在(2021)皖0422民初1124号案件中处理。
审判员 顾正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徐正亮
书记员鲍淮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