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民初6271号
原告:***,男,195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女,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天成,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告:安徽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凤台路北淮南路西银河新城30#1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0196807F。
法定代表人:刘德贵,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安徽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安徽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协商解决纠纷,因此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54元,减半收取20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永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潘雪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