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执恢1018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金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曲东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863081109K。
法定代表人:田玉涛,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原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刘家湾赶海园桥东头楼区第13户,现住所地不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98678899U。
法定代表人:陈水春,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金通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199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山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日照金通电器有限公司工程款459789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393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立案案号为(2021)鲁1102执恢1018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山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小区××幢××单元××号房产、1801号房产、028幢02单元(02)1808号房产、1809号房产予以查封,后依法将被执行人山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小区××幢××单元××号房产、1801号房产网络司法拍卖,二拍结果为无人竞拍,已将被执行人山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小区××幢××单元××号房产、1809号房产变卖,无人竞拍,现已对该房产以物地债,1701号房产二拍价格为8万元,1801号房产二拍价格为8万元,1808号房产变卖价格为13万元,1809号房产变卖价格为17万元,共计46万元。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日照金通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其告知执行情况。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申请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19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法乐红
审判员 杨永彬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