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器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省科学器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284民初324号
原告浙江省科学器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38M。
法定代表人唐吉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达震,浙江人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全生,浙江人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邀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MA4W6BP05R。
法定代表人莫宁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伍冠雄,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身份证号码:441************51X。系被告公司职员。
原告浙江省科学器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肇庆邀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韩达震以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伍冠雄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保证金2万元、支付货款78960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18日-2019年5月31日,为29964元;自2019年6月1日开始,以7896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计算,至所欠货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被告通过招投标形式,向原告购买科学仪器(X射线衍射光谱仪一台),原告按要求向被告支付了投标保证金2万元。双方于同年1月22日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了相应的科学仪器,但被告没有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支付完货款以及退还保证金给原告。为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肇庆邀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浙江省科学器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退还保证金2万元、支付货款78960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18日-2019年5月31日,为29964元;自2019年6月1日开始,以7896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计算,至所欠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6181元,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月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