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泽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偃师市泽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洛阳伊滨区李村镇上庄社区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311执2514号
申请执行人:偃师市泽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城关镇槐化路7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洛阳伊滨区李村镇上庄社区,住所地:洛阳伊滨区李村镇上庄。
法定代表人:***。
偃师市泽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诉洛阳伊滨区李村镇上庄社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豫0311民初20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洛阳伊滨区李村镇上庄社区未履行支付义务,并未报告财产。后本院电话传唤其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但无法取得联系。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19日、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14日共计提起四轮网络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无证券、股票、土地、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洛阳伊滨区李村镇上庄社区银行账户存款0元。
2.2019年10月11日在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洛阳伊滨区李村镇上庄社区名下无房产信息。
3.2019年10月11日在洛阳市车管所查明被执行人洛阳伊滨区李村镇上庄社区名下无车辆信息。
通过本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洛阳伊滨区李村镇上庄社区已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偃师市泽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协商,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4日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311执2514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