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润枫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润枫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30执11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0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桐柏县。
被执行人:河南润枫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经济开发区后谢乡娄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599107970N。
法定代表人:段传扬,任董事长职务。
被执行人: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经济开发区民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6846325695。
法定代表人:段传扬,任董事长职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润枫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330民初33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河南润枫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之前共同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719元。因河南润枫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85539元。本院已扣划85539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通过传统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的相关债务部门,其中一家有债务但已被其他法院扣留。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当面约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文忠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有明确态度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85539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润枫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徐 伟
审判员 郑 伟
审判员 李万林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和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