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026执1886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
被执行人:河南润枫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经济开发区谢乡娄庄村。
法定代表人:段传杨,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经济开发区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段传杨,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河南润枫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冀1026执188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海秋
审判员 李 健
审判员 杨建民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