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润枫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润枫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124执7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8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润枫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传杨,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传杨,董事长。
被执行人:段传杨,男,1969年6月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1民终27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润枫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段传杨银行存款845788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班浩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