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润枫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润枫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124执7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8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润枫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传杨,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传杨,董事长。
被执行人:段传杨,男,1969年6月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润枫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1民终27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1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845788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安徽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未查询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线索。
2、本院依法对上述被执行人采取失信和限制高消费措施。
3、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知道被执行人具体下落,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无其他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星
审判员班浩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