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润枫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仝百周、河南润枫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725执1152号
申请人执行人**周,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
被执行人河南润枫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传杨。
关于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河南润枫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河南润枫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2018)豫0725执19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润枫塑胶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经申请执行人提供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河南润枫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在延津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局的未结工程款283580元予以扣留,但该款尚未进行结算支付时间不能确定。此外被执行人河南润枫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没有存款、股票、房产、辆车。经“总对总”网络查控三次,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润枫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周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周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此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河南润枫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现阶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周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周发现被执行人河南润枫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刚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