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润枫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润枫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104执120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3月28日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河南润枫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经济开发区后谢乡娄庄村。
法定代表人:段传杨,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漯河经济开发区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段传杨,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润枫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聚塑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执行公告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询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1104民初19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