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35民初981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河北启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朝阳南街乔马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边疆,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生,河北衡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启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显君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北启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启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