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35民初796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河北启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内丘县朝阳南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启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904元,减半收取计49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