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84民初2542号
原告:施玉琴,女,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华,崇州市元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崇州市成通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崇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740309206J。
法定代表人:袁亚冰,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磊,四川百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施玉琴与被告崇州市成通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施玉琴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玉琴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施玉琴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施玉琴负担。
审判员 周亚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