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侨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机械工业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侨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11民初194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市澳得利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清洋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利,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中国机械工业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大道20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侨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山路88号羲龙公寓B630室。
法定代表人:于学文,经理。
申请人烟台市澳得利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机械工业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侨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2019)鲁0611民初194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机械工业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侨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申请人烟台市澳得利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机械工业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侨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