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侨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机械工业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侨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11民初1942号之二
烟台市澳得利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清洋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刘永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利,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中国机械工业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大道208号。
法定代表人:肖军,经理。
被告:烟台侨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山路88号羲龙公寓B630室。
法定代表人:于学文,经理。
原告烟台市澳得利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机械工业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侨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烟台市澳得利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烟台市澳得利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38元,减半收取计5619元,由原告烟台市澳得利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宏林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