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侨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硕鸿商贸有限公司与烟台侨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91民初101号
原告:烟台硕鸿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烟台侨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烟台硕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侨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烟台硕鸿商贸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硕鸿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肖婧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雪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