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侨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硕鸿商贸有限公司与烟台侨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91民初1416号
原告:烟台硕鸿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鸿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敏,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顺,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侨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学文,总经理。
原告烟台硕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侨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烟台硕鸿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硕鸿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硕鸿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60元,由原告烟台硕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肖婧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雪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