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侨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惟台侨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侨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691民初1383号
原告:烟台侨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山路88号羲龙公寓B630室。
法定代表人:于学文。
原告:烟台侨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山路88号羲龙公寓B630室。
法定代表人:于学文,总经理。
被告:山东国铭球墨铸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尚岩镇206国道南。
法定代表人:杨洪彬,总经理。
原告烟台侨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侨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国铭球墨铸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烟台侨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侨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学文、被告山东国铭球墨铸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洪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烟台侨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侨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山东国铭球墨铸管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27日,烟台侨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国铭球墨铸管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1、烟台侨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购买山东国铭球墨铸管科技有限公司直径1200毫米济钢牌球墨铸铁管4200米,每米单价2260元(含税、含胶圈、含运费到货价);2、发货前付清该批次货款,款到三天内到货;3、交货地点是需方(即烟台侨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所在地;4、合同签订后,价格不随市场价格波动而调整。5、合同供货期至2021年6月30日。6、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可向烟台侨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3月17日,烟台侨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过中信银行向山东国铭球墨铸管科技有限公司汇款1,410,240元。但是时至今日,山东国铭球墨铸管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给烟台侨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侨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山东国铭球墨铸管科技有限公司沟通告知烟台侨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进场施工,急需收到铸铁管安排施工,但是山东国铭球墨铸管科技有限公司明知烟台侨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购买货物用于工地施工,且有工期要求而拒绝继续履行,并向烟台侨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调价函,要求对本买卖合同价格作出调整,在原有基础上每米上调400元,否则不予供货。上所述,烟台侨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山东国铭球墨铸管科技有限公司单方上调合同价格,拒不履行交付货物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严重损害了烟台侨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山东国铭球墨铸管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被告山东国铭球墨铸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广志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马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