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侨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侨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91民初3227号
原告:烟台侨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于学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笃鲲,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尚岩镇。
法定代表人:杨洪彬,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侨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现原告烟台侨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侨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悦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