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5执41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湖权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左文松。
被执行人:江苏华达给水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557060107X,住所地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成立才。
被执行人:江苏华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720556912J,住所地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周兰云。
被执行人:陆华,男,1956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王善革,女,1967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沈宏华,男,1951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成占华,男,1967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成成,男,199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杨文才,男,1956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女,1977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陆明,男,1987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陆友信,男,1959年5月4日生,汉族,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建湖县豪泰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3716732,住所地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陆友信。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湖权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达给水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建设有限公司、陆华、王善革、沈宏华、成占华、成成、杨文才、***、陆明、陆友信、建湖县豪泰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苏0925民初2308号民事判决书,依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履行2481611.00元及相关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工商、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执行到位20万元,抵押房产正在评估中,暂无法变现,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925民初2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立海
审判员 殷中华
审判员 陈 松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