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达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与江苏华达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25执81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住所地建湖县湖中路万嘉时代广场区。
法定代表人宋勇,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苏华达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高新技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沈宏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华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华达给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简新技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成立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占华,男,1967年9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高新技术经济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10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高新技术经济区。
被执行人沈宏华,男,1951年2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沈艳霞,女,1978年12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华达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华达给水设备有限公司、成占华、***、沈宏华、沈艳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的(2018)苏0925民初54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江苏华达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30633.78元(计算至2018年9月24日);并承担借款本金200万元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35%加收50%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江苏华达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华达给水设备有限公司、成占华、***、沈宏华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江苏华达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不按时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有权对被告沈艳霞抵押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在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在抵押值范围内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后,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于2020年7月1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但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925民初5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薛立海
审判员 潘明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商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