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91民初12778号
原告:苏州吴门典当行有限公司园区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通园大厦**10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71081434Y。
负责人:章晨。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华达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5754190131。
负责人:颜笑。
被告:江苏华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住所地盐城市建湖县建阳镇冠华西路**用代码91320925720556912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颜笑,男,1968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吴门典当行有限公司园区分公司与被告江苏华达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华达建设有限公司、颜笑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吴门典当行有限公司园区分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吴门典当行有限公司园区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吴门典当行有限公司园区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7元由原告苏州吴门典当行有限公司园区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