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甘0191民初572号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鑫宇土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山东鑫宇土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被告已支付所欠全部货款,原告山东鑫宇土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山东鑫宇土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诉讼费529元,由山东鑫宇土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东霞
书记员 王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