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宇土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汱东鑫宇土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民初1553号之一
原告:山东鑫宇土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县经济开发区陵州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宏坤,总经理。
被告:**,男,29岁,199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
原告山东鑫宇土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鑫宇土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鑫宇土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鑫宇土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鑫宇土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减半收取计775.00元,由山东鑫宇土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解云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范海洋
书 记 员 尚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