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宇土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宇土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民初155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宇土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陵州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宏坤,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荣阳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宇土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做出(2022)鲁1403诉前调190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案件双方当事人已履行完毕,解除申请人***宇土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770.00元,由申请人***宇土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解云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范海洋
书 记 员 尚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