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民初1092号
原告:奈曼旗凯兴农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镇双合村双常公路南。
法定代表人:刘大雷,该公司经理。
被告:***宇土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奈曼旗凯兴农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宇土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奈曼旗凯兴农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奈曼旗凯兴农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奈曼旗凯兴农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奈曼旗凯兴农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范海洋
书 记 员 毕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