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宇土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奈曼旗凯兴农牧业有限公司、某某宇土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民初109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奈曼旗凯兴农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镇双合村双常公路南。
法定代表人:刘大雷,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宇土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奈曼旗凯兴农牧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宇土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该案因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后,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2021)内0525民初5074号民事裁定书和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内05民辖终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我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2021)内0525民初507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奈曼旗凯兴农牧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宇土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奈曼旗凯兴农牧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宇土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查封,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宇土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范海洋
书 记 员  毕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