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402民初3369号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SOHO-D座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30357651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鑫宇土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陵州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167453835X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鑫宇土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2)鲁1402民初3368号案件原被告相同、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鲁1402民初336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石倓
书记员刘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