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民初4854号
原告:山东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英萃路东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60012848A。
法定代表人:刘瑞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高兰考,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颖,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车站东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72866045H。
诉讼代表人:济宁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高庆军,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
本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山东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时,本院已依法告知其缴纳案件受理费的期限,但其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左殿俊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李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