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山东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3执保51号 申请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营里镇东北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99280773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英萃路东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60012848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经作出(2023)鲁0783民初2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2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