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3执保51号
申请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营里镇东北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99280773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英萃路东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60012848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经作出(2023)鲁0783民初2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2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