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8财保164号 申请人:山东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英萃路东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60012848A。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考,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驻地南一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579374895G。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兴唐大厦23层2310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55443942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山东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提出因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如不立即进行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山东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名下位于金乡县××小区××小区共计价值260万元的房产。申请人山东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名下的位于金乡县××路××街××小区××号楼××号的房产共计五套(房产保全价值1000000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名下的位于金乡县××街××小区××号楼××**××室××**××室××**××室××**××室的房产共计四套(房产保全价值1600000元)。 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被申请人不得买卖、过户、抵押或设置其他权利,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君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