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7民初13811号
原告(反诉被告):宏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小蓝经济开发区金***6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天臣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莘砖公路118号1幢1-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渱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渱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发公司”)与被告上海天臣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天臣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受理后与本诉合并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1月5日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被告天臣公司就案涉工程中的的外墙装饰钢化玻璃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申请司法鉴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后被告天臣公司撤回了上述鉴定申请。本案于2023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尾款2,251,722.18元元及利息损失[以2,251,722.1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期间,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质保金1,062,583.80元及造成的利息损失[以1,062,583.8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期间,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请为: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尾款1,724,805.25元及利息损失[以1,724,805.25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期间,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质保金1,055,669.75元及造成的利息损失[以1,055,669.75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期间,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事实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1月9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总部湾一期外墙装饰、外墙亮化及门窗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合同总价1,758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被告亦支付了部分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尚诉请剩余工程尾款及质保金未予以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遂涉诉。
被告天臣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已施工的工程量被告不存在欠款,反而是多支付了工程款。按照双方约定,合同闭口价为1,758万元,原告提供的签证单显示,增加工程费用是2,541,275.69元,上述两项合计20,121,275.69元,被告曾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332,920元。但经被告计算,以下六项款项应在原告工程款中扣除,具体包括:1.连廊外挑龙骨1,346,962元;2.钢结构连廊底部铝板的施工费用584,260元;3.旋转门173,851.02元;4.外墙保温层704,000元;5.幕墙清洗25,000元;6.税率调差费用(即双方报价时约定的税率为10%,后税率下调至9%,故部分工程款应按9%计算税率)135,845.45元,合计:2,969,918.47元。故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总价款为17,151,357.22元,不需继续付款。案涉工程竣工时间为2021年4月28日,质保期在2023年的4月28日方才届满。
被告天臣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原告支付被告工程延误违约金2,004,000元;2.判令原告赔偿被告工期延期造成的损失合计8,091,709.30元3.判令原告承担在质保期内因质量问题导致的墙面损坏产生的维修费用700,094.78元;4.判令原告更换案涉工程中安装的全部玻璃;5.判令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0元;6.判令原告赔偿因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造成的损失费用41,648.98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就案涉工程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总工期120天,保修期内原告拒绝维修的,被告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原告承担,原告采购的材料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对工程造成的损害原告负责,原告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应当承担3,000元/天的违约金,并承担给被告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律师费等。招标文件、图纸及合同和附件之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确定施工范围和分项价格。2019年1月7日,被告召开会议通知原告进场,即原告开工日期为2019年1月8日。2019年6月2日,双方约定的工期届满,然原告尚未完工。被告为此多次催促,并于2019年5月28日的进度协调会议上,明确告知原告因原告逾期竣工将致使被告向总包单位、监理单位支付额外费用。2021年3月26日,被告现场监督时,施工尚在进行。2021年4月28日,案涉工程初步完工,但仍有应属施工范围内的“连廊外挑龙骨、钢结构连廊底部铝板、旋转门、外墙保温层、幕墙清洗”原告未施工。被告无奈委托他人施工。据此,原告逾期竣工达668天,应承担违约金2,004,000元并赔偿被告各项损失8,133,439.23元。此外,案涉工程存在多起玻璃自爆、幕墙漏水等质量问题,被告曾就此与被告及案外人进行分析和研讨,但原告拒不维修。被告为更换自爆玻璃及维修幕墙漏水自行支出了709,400.78元,该费用应由原告承担。2021年11月29日,案涉工程玻璃厂家上海北玻玻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北玻公司”)发函确认,原告所使用的钢化玻璃自爆率已高达5.37‰,远超过行业标准的3‰。故原告安装的玻璃系不合格产品,应全部更换,并优先更换已出现自爆状态的7块玻璃。遂提出上述反诉请求。
原告宏发公司针对被告天臣公司的反诉请求辩称,不同意全部反诉请求。原告并未造成工期延误,工期延误的责任在被告,双方约定,进场时间应以开工通知书上的载明日期为准,但是被告的施工现场直至2019年3月26日还不具备施工条件,原告迫于无奈进行了部分施工,当日被告向原告签署了第一张签证单,故应由上述日期起算施工时间,被告交付施工工作面的延长、主体结构有质量问题、预埋电遗漏等均导致了延长工期。另由于疫情原因、台风原因,也曾停工。故实际上工程完工时间是2020年1月,原告的施工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工期逾期是被告的管理混乱等所致。原告就此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对于质量问题产生的维修费用不认可,原告在案涉工程中履行了施工方应有的责任,玻璃自爆是玻璃本身缺陷,玻璃是被告指定,被告也无证据证明玻璃自爆的原因在于原告。被告主张的漏水并非原告施工原因,不应由原告承担。被告主张的律师费,不认可,本案是被告恶意诉讼产生的反诉,律师费应被告承担。旋转门并非合同的总价款之内,是合同约定的偏差范围,合同约定价中不包含旋转门,故被告无权就此向原告主张损失,而幕墙清洗费用本身就是固定金额25,000元,是原告的施工范围内,但是被告拒绝结算,原告行使了抗辩权,被告另找第三方产生的费用不应由原告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案涉工程施工方,原告参标并进行报价,被告于2018年10月31日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书载明,本项目中标总价为1,758万元。本项目中标价格属于固定总价性质,按图纸施工,完成图纸所规定的全部内容,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及图纸,其中外墙亮化工程按施工图纸另外报价,作为外幕墙合同的补充协议。
2018年11月9日,原告(施工单位、乙方)和被告(建设单位、甲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建案涉工程,工期以开工通知书载明的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以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如遇问题双方协商解决,总工期120天;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固定总价:17,580,000元;甲方指派**、乙方指派**为驻工地代表;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2年。工程保修期内,因甲方使用不当造成的工程缺陷、损坏,可委托乙方修复,乙方仅收取修复的费用。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修复的费用及因工程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修复通知后的72小时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乙方拒绝修复或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修复,甲方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用由乙方承担;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工期相应顺延;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甲方自接到验收申请报告7日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2】年。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即总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的方式,固定总价不因合同实施期间政策性调整等因素而予以调整。结算资料:以预算、合同、审定的竣工图、有效签证变更单、材料验收资料、批价单、开工报告、竣工报告、质量工期鉴定报告、工程验收单等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变更或设计变更后单价的确定,按下列方法进行:合同价款调整范围:因不可抗力,业主原因追加或变更项目及暂定项目按实结算。工程款支付方式(1)提供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设备税率16%,其他安装税率10%。(2)合同签订后5天内,乙方需先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5%作为履约保证金;甲方收到履约保证金后,且收到合同总额的15%增值税发票后,向乙方支付15%作为预付款,汇入指定账号;(3)主次龙骨完成后,收到合同总额的20%增值税发票后,支付合同总额的20%进度款,同时无息退回履约保证金总额的35%;(4)面板及幕墙窗整体施工完成后,收到合同总额的50%增值税发票后,支付至合同结算价款85%的款项,同时无息退回履约保证金总额的50%;(5)整体工程经政府相关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后,无息退回剩余履约保证金;(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三个月后,补差开具剩余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至合同结算价款95%的款项。(7)尾款5%,质保期2年期限满后一次性结清。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3,000元;因乙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每停工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3,000元/天违约金。因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减少损失而采取行动或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合同后附《上海天臣幕墙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一份,载明标底总价17,580,000元,具体为:1分项工程量清单汇总15,473,9,501.12元,1.1外幕墙工程量清单小计15,473,950元,2.措施项目清单小计5,078,683元(包括幕墙清洗费用25,000元),3.税金10%,1,598,1824,合计17,580,000元。另有《上海天臣幕墙工程量清单(偏差)》一份,包含1、1.2mm不锈钢门框合价23,301.89元,2、铝合金线条100X70铝合金氟碳喷涂矩形方管合价502,518.32元,3、铝合金线条75X25铝合金氟碳喷涂矩形方管49,722.61元,4、旋转门173,851.02元,合计749,393.84元。合同另对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12月27日期间,原、被告及监理单位等共签署《现场签证单》、《工程签证单》,具体包括:1、核签单(幕墙001)号,确认增项含税总价117,713.20元(税率10%);2、核签单(幕墙002)号,上报增项为:1.2mm不锈钢门框27.62平方X843.66元=23,301.89元,铝合金线条100X70铝合金氟涂矩形方管4237.8米X118.58元=502,518.32元,铝合金线条75X25铝合金氟碳喷涂矩形方管576.16米X86.3元=49,722.61元,***1樘X173,851.02元=173,851.02元,四项合计增加金额:749,393.84元(不合税),含税金额:824,333.22元(税率10%),建设单位意见处载明,税金按9%计取,合计为816,839元;3、MQ-JSHDD-003号,确认玻璃见光位置背衬板为2.5mm粉末喷涂铝单板,综合单价为438元,工程量按实际情况结算。4、019号,上报背衬板数量为2,719.51㎡,建设单位意见处载明,背衬板按总面积2,403.8㎡;5、MQ-JSHDD-003号,就铝合金横***,上报金额为165,216.53元,建设单位审定价为150,000元。6、007号,就保温施工面积,经建设单位确认价为419,033元;7、008号,确认室外风井包含铝板及百叶每平方单价为716.27元,含税等一切费用;8、021号,确认室外风井所施工的铝板及百叶工程量共计188.85㎡;9、009号,确认施工吊篮提供给总包及钢结构施工单位使用费用为60,000元;9、核签单(幕墙006)号,确认原铝板外装饰通为满足亮化单位灯光安装需求变更后增加含税总价为:37,775.99元(税率9%);10、核签单(幕墙007)号,上报龙骨外移费用含税价为80,615元(税率9%),建设单位确认的含税价为70,000元;11、009号,确认增加拆除、安装费用含税总价为56,054元(税率9%);12、011号,上报12层标高误差节点调整新增加材料及人工21,650元,建设单位意见处确认总价为含税价20,650元;13、012号,载明变更项含9%税金价为270,382.86元,建设单位确认含税总价为24.3万元;14、编号014号,确认增加雨篷费用共计含税价为140,608.84元(税率为9%);15、编号016签证单,确认新增加铝合金窗等含税价为40,000元;16、MQ-JSHDD-003号,载明铝合金横***等合税金额:165,216.53元(税率9%),建设单位确认金额为含税价150,000元;17、009号,载明**12层钢结构钢材合计用量140,000元;18、012号,左右塔新增加避雷费用100,000元。
2020年5月5日,案涉工程所在项目进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载明竣工时间为2020年3月5日,分项分部均验收合格等。
2020年5月8日,被告向松江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发出《建设单位竣工验收通知单》,载明案涉工程所在大楼,现已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定于5月9日组织竣工验收。后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一份,载明案涉工程所在大楼开工时间为2016年12月14日,完工时间为2020年3月5日,综合验收结论为同意验收。
2020年9月16日,案涉工程所在的新建松江区新桥镇2街坊29/10丘生产及辅助用房取得《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
2020年11月3日,被告登记为案涉工程所在大楼松江区新桥镇莘砖公路118号房屋权利人,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另查明,2018年12月13日,原、被告等就案涉工程组织交底会,进行了图纸会审答疑等工作。
2018年12月29日、2019年1月7日,原、被告及总包方等就案涉工程进场事宜召开协调会,载明,“为满足竣工验收期,宏发幕墙从本次会议起即刻进场放线。宏发幕墙单位年前必须完成幕墙材料送检,主要材料样品封样。放线完成,吊篮安装完成。核对埋件完成。安装好施工电箱介入。人员宿舍、办公室安排妥当”等。
2019年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发出MQ2019001号《工作联系函》,载明根据2018年12月29日及2019年1月7日会议纪要决议,确定2019年1月8日幕墙施工即可进场,进行放线、安装吊篮等工作。现场至今吊篮设备进场,并无安装作业。合同工期为4个月。材料样品至今未提供。如逾期竣工的,将按照合同约定追责……***公司重视……。
2019年1月24日,原告向被告发送邮件称,由于现场总包单位楼顶防水未施工完成,无法进行吊篮安装工作,同时由于被告提出要求在12层架设吊篮方案,原告提交的报价单最后确认时间为1月30日,现场工人已全部放假回家过年。
2019年3月1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GZLX20190318《工作联系函》,载明“1.FS02-106节点图纸显示结构有预埋件,但现场实际并无预埋件,通过与总包结构图纸对比,总包方图纸也无预埋件,请设计单位出具一套可行方案。2.外立面装饰铝板分隔变动以后,请设计单位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单。3.投标清单内的偏离项清单,是否做补充协议。4.右塔裙楼圆弧处无施工节点图,请设计给出具体施工图。5.请总包单位确认屋面完成交付我司使用的时间以供我单位安装吊篮。”
2019年3月2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GZLX20190320《工作联系函》,载明“贵司提供了两款油漆颜色,这两款油漆颜色分别用在什么部位,请标注位置,……以便我司确认铝型材喷涂颜色。”
2019年3月2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GZLX20190321《工作联系函》,载明原告需将吊篮安装至屋面才能对剩下工作面进行施工,请被告协调去人总包单位屋面完成交付原告使用时间。
2019年3月26日,监理单位向总包方发出《工程暂停令》,载明“你单位确定的幕墙分包单位(宏发建设有限公司)网上没有备案,材料没有及时送检原因,现通知你方于2019年3月26日13时起,暂停现场施工,并按下述要求做好后续工作”。
同日,监理单位向原告发出《工程暂停令》,载明“现场材料检测报告未提供、现场操作吊篮人员人证不符、项目经理不到岗、现场未提供劳务合同原因,现通知你方于2019年3月28日16时起,暂停现场施工,并按下述要求做好后续工作”。
2019年4月3日,原、被告及监理单位等进行图纸会审,原告就相关施工事宜及细节进行确认。
2019年4月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GZLX20190409《工作联系函》,载明“请被告确认偏离清单中的内容及单价,以便原告对清单所列材料安排投产。如被告不予承认偏离清单,请被告尽快安排其他单位进行生产。后续原告铝板生产过程中需要将清单中的装饰线条安排至铝板上再进行喷涂,如不同时进行组装后续装饰条将无法进行安装”。
2019年4月1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GZLX20190412《工作联系函》,载明“我司在备案过程中发现选项中无子项名称为金属板幕墙、金属雨篷幕墙,选项中只有建筑幕墙工程、金属门窗工程及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只能在专业分包内容栏里面备注金属板幕墙及金属雨篷幕墙,贵司在审查合格书上为新建松江区新桥镇2街坊29/10丘生产及辅助用房-1#楼幕墙,请贵司尽快确认备案选项:1.建筑幕墙工程2.金属门窗工程3.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2019年5月5日,监理单位向原告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载明“1、在圆弧和平面交接处应采用弧形钢板,现场采用直角焊接,会造成圆弧部位不圆滑。2、现场左右塔焊点在上油漆前,必须报监理验收。要求宏发幕墙施工单位7日内整改到位,回复监理验收。”
同日,原告向被告发出GZLX20190505《工作联系函》,载明“我司目前铝合金型材已到场安装,根据我司现场安装进度,我司计划5月10号对**直位玻璃进行安装调试。目前我司现场施工中发现如下问题,为不耽误后续施工,请贵司及时帮忙协调解决:1.尽快确认板墙位置玻璃背衬板做法,及时安排施工单位进场施工。2.尽快对层间保温进行施工。3.尽快确认**12层200X200钢梁连接固定施工方案及图纸。”
2019年5月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GZLX20190506《工作联系函》,载明“现场施工中发现现场土建结构与幕墙施工图纸不符,为不耽误后续施工,请贵司及时帮忙协调解决……”。
2019年5月7日,监理单位向原告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载明“关于现场施工事宜:1、**3--11层焊点没有验收,防锈漆已经施工。昨天检查发现局部焊点上焊渣未清理干净,个别焊缝不饱满。要求宏发幕墙施工单位2日内按要求整改到位,回复监理验收。”
同日,原、被告等召开协调会并签署《新建松江区新桥镇2街坊29/10丘生产及辅助用房工程例会会议纪要》,载明“1、现场施工情况:总包:……屋面保温抗裂砂浆完成80%、外墙腻子开始施工、**三角区域保温板铺贴完成、抗裂砂浆完成50%。安装按计划进行中。到6月10号**补板处全部完成。幕墙:右塔铝合金***装加焊。**南立面铝合金***装到11层。5月20号楼层门和顶层防火门进场。到6月19号幕墙工程全部完工。亮化工程及幕墙的进度计划、幕墙的材料进场计划明天做好报甲方。……2、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幕墙工人施工时安全带未挂在生命绳上。幕墙**电箱坏的需要重新更换。右塔人货梯后天将全部拆除完成。3、需要协调事宜:……(6)屋面女儿墙***部位,幕墙单位需按土建完成标高配合施工。甲方:1.工程进度:总包的进度基本按进度计划完成。幕墙按保证的6月19号交工,其中保温工程项目部将交叉施工,……幕墙已施工完的铝板龙骨和角码可以分部位报验,下午2点总包、监理、幕墙和甲方一起验收。如果施工单位不配合监理有权利按规定进行处罚。监理通知单要及时回复,超过期限或没有整改到位,监理有权进行罚款。……幕墙现场工人不系安全带,多次开会提到,从现在开始发现一次就直接开罚单处罚……甲方后补板的图纸审查要及时办理,现场幕墙的保温施工单位要尽快确定”。
2019年5月8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新建松江区新桥镇29/10丘生产及辅助用房外墙装饰及门窗工》施工进度表,所列竣工验收日为2019年7月3日。
2019年05月09日,被告向原告《工程联系单》,载明“建施1-P-011中3-5轴交3-B轴处出屋面门LM1222尺寸改为1200mmX2000mm”。
2019年5月13日,被告向原告发出MQ2019007《工程联系函》,载明“关于工程联系单GZLX20190506的回复如下:根据现场所提供部位及联系单标明的位置,对于建施与施工现场不一致的问题,我司已安排洽谈好专业单位拆除砼挂板。请贵方单位配合以下工作1、需拆除部位现场放线到位,已保证破碎位置准确2、已挂钢龙号,抓紧拆除固定。”
同日,原告向被告发出GZLX20190513《工作联系函》,载明“关于工程联系函MQ2019007号的回复如下:1.关于工程联系单GZLX20190506中所提到的现场结构与幕墙施工图纸不符的位置我司大部铝板幕墙龙骨已经施工完成,如拆除后续安装会增加相应的费用,此项费用应该如何进行确认;2.现场结构破碎拆除后结构表面是否恢复,如不恢复会造成后续的施工难度;3.请尽快确认铝合金横料填缝方式及施工周期”。
2019年5月1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GZLX20190516《工作联系函》,载明“我司根据贵司指示,采用木方垫底加固横料,目前加固方案样板已经完成,请贵司尽快安排技术设计人员进行实地查看,确认最后加固方案,并给出书面指令,以便我司尽快进行玻璃安装。”
2019年5月21日,原、被告及监理单位就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及协调事宜召开协调会,当日《工程会议会议纪要》载明“总包:1、现场施工情况:总包:地下室涂料基本完成,进行细部处理。集水沟盖板安装,人防门因玻璃堆放没有进场。**补板钢结构已完成、4--7层混凝土浇筑完毕。外墙真石漆腻子完成。**人货梯计划6月10号拆除,拆除前会通知各分包单位。由于幕墙铝板进场时间不定所以回填土不能确定,会后将就此事与幕墙单位沟通。……幕墙人员玻璃安装人员已增加到场,计划用一周时间将左右塔玻璃全部安装完成,铝板计划6月初进场。幕墙保温在玻璃胶、铝合金龙骨垫块施工完成后,倒工作面给总包施工,具体开始时间会后和总包协调。亮化单位计划本周进场施工。2、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幕墙工人施工时安全带未挂在生命绳上,幕墙**电箱坏的需要重新更换。3、需要协调事宜:……(3)消防屋面风机安装时间需要幕墙倒工作面,幕墙单位要确定时间。甲方:1.工程进度:落墙要确定铝板进场时间,6月初进场。幕墙尽快施工,因你的拖延导致消防和总包后续施工不能进行。**可以分3个大面右塔可以分2个大面,总共5个面现场看看那个面可以倒给总包先进行保温施工。幕墙要确定什么时候能倒出工作面给总包、什么时候能将一层的龙骨拆除来切割以及跟切割单位交叉施工如何进行,幕墙要尽快倒工作面给防雷施工。……幕墙施工临边防护在施工时拆除完成后要及时恢复。……幕墙个别焊点没有满焊局部焊渣没有清理干净处要进行检查处理到位,右塔裙楼南部存锈点的及时进行处理,完成后报监理验收,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甲方后补板的图纸审查要尽快办理。”。
2019年5月22日,监理单位向原告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载明“关于现场安全事宜内容:1、**北面挂板正在12层进行切割,下面幕墙玻璃安装也在进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2、幕墙单位应马上停止**北部玻璃施工作业,以免造成人员和财务损失。3、现将工作面给切割工作,待切割完成后再施工。”
2019年5月2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GZLX20190523《工作联系函》,载明“我司在施工过程中按照贵司要求,对所有铝型材横料下口采用方管进行垫底加固,以及对板墙死墙位位置增加铝背板施工。根据贵司方案,我司于5月20日将增加项报价报于贵司项目部,截止今日未得到贵司任何回复,目前,我司已按照贵司要求提前对铝合金横料进行垫底加固,铝背板加工从下单到安装完成需要40天时间,为不影响我司目前现场玻璃安装进度,请贵司尽快给予答复,以便我司尽快完成玻璃安装”。
2019年5月28日,原、被告及总包方等就案涉工程所在项目召开进度协调会,会议纪要载明“……幕墙施工单位要预留保护钢管施工吊篮下楼时间。亮化进场时间确定为本周五,在进场施工前将工程前期资料报监理,样品送甲方封存。钢结构连廊部分亮化取消,主线要预留好……幕墙原计划5月15号铝板进场同时门窗框进场,直到昨天铝板才进场,门窗框现在仍未进场,原计划5月30日所有玻璃安装完毕,也已经滞后……”
2019年6月1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GZLX20190612号《工作联系函》,载明“1.右塔圆弧板墙位置原有幕墙图纸可调节范围仅为20mm,现圆弧板墙结构偏差较大铝合***无法安装;2.右塔南立面RF层处女儿墙应退进200mm,现场女儿墙应与外口平;3.连廊顶部原有幕墙图纸无女儿墙请问如何处理;4.连廊两侧标高与主楼结构标高不一致,连廊与主楼交接位置怎么处理;5.关于联系PMQ2013008号中提到的**1-1/5轴交1-A轴处的弧形造型,根据幕墙图纸节点IS01-119中显示此处应为折线造型。”
2019年6月19日,原、被告签订《新建松江区新桥镇2街坊29/10丘生产及辅助用房工程幕墙答疑会议纪要》,载明“1、右塔南立面RF层处女儿墙与外口齐平。经协商此处女儿墙向内退200mm,满足幕墙施工要求。由建设方负责解决。2、钢结构连廊顶部幕墙龙骨无固定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答复铝合金龙骨内增设40mmX80mm的钢龙骨,采出桁架结构进行固定,会后出图进行确认,由幕墙施工单位施工。3、钢结构连廊两侧标高不一致机房层和楼梯间高出部分,采用铝单板进行遮挡。1、钢结构连廊部位结构面与幕墙设计面差800mm**设计在会后出图确定具体做法。”
同日,监理单位向原告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就安全事宜要求整改。
2019年6月29日,监理单位向原告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就现场施工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意见。
2019年7月1日,被告联系原告表示,钢构连廊节点图纸已发至原告邮箱,原告回复称,钢结构钢架请被告让原先施工这家进行施工安装,做完移交给被告,被告完成后续的施工。
2019年7月19日,被告向原告发出MQ2019009号《工程联系函》,载明“关于钢连廊的施工界面确认,说明如下:贵方提出的幕墙连廊无龙骨节点,7月1日,将补充钢连廊龙骨节点邮件发送贵单位。7月3日回复,无法施工钢连廊的节点龙骨。现由我方负责,由第三方单位施工完成。根据7月10日宏发、监理、通用及天臣公司的工地碰头会,确定的钢连廊的施工界面如下:屋面仅施工桁架部分,楼层龙骨仅施工挑出方通及水平方通,其余由贵司施工完成。根据7月1日所发邮件龙骨节点图,是否还有节点问题。请及时回复”。
2019年7月21日,监理单位向原告发出《工程暂停指令单》,载明“12层预埋板未按图纸和核定单进行施工的原因,现通知你方于2019年7月21日12时起,暂停现场钢结构吊装施工”
2019年7月24日,被告向原告发出MQ2019010《工作联系函》,载明关于幕墙门调整请原告提报收口方案,及时确定实施。
2019年7月2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GZLX201907261号《工作联系函》,载明现场结构无法满足幕墙施工,连廊主体钢结构与施工图尺寸不符。被告7月1日提供的钢连廊龙骨节点,属于主体结构施工范围,不在原告合同范围内屋面行架部分以及钢结构外挑楼层龙骨,请被告协调钢结构施工单位尽快施工,满足施工图。
同日,原告向被告发出GZLX20190726号《工作联系函》,要求被告尽快安排其他单位对钢结构连廊进行施工作业,满足移交条件,以便进行下一道主序施工。
同日,监理单位向原告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载明数项现场施工存在的质量问题。
2019年8月5日,监理单位向原告发出《工程暂停指令单》,载明“由于楼层没有隐蔽验收、楼层均压环未做的原因,现通知你方于2019年8月5日10时起,暂停现场铝板施工”。
2019年8月9日,原告向被告出具《***》,载明案涉工程因各种原因至今尚未完工,被告考虑原告资金困难,预付原合同工程款500万元,为此,被告承诺:1、保证本工程与2019年9月20日前完工;2、保证2019年8月9日前向案外人支付200万元铝板幕墙货款。同时不因被告向原告预先支付工程款而免除原告原合同下任何责任与义务,尤其是违约责任。
2019年8月1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GZLX20190813《工作联系函》,载明**12层挑檐影响外立面效果需要拆除后才能满足施工,现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已经拆除4个影响外立面效果的部位,剩余1个部位目前仍然未拆除,为了不影响后续施工请对剩余部位进行处理。
2019年8月14日,原告向被告发出GZLX20190814号《工作联系函》,载明受九号台风“***”影响,原告项目部于2019年8月8日开始为抗击台风陆续停止了施工作业,并在8月9日按照被告项目部要求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了撤离安置,直至8月12日恢复正常施工,8月13日原告项目部接总包项目部通知,总包单位要进行安全检查及线路检修,要求暂停施工两天。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自8月9日开始直至总包单位线路检修完成后恢复正常施工之日,工期按照起止日期相应顺延。
2019年8月25日,原告向被告发出GZLX20190825号《工作联系函》,指出了辅助用房项目结构被告需要处理部位。
2019年8月28日,监理单位向原告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原告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2019年9月4日,监理单位向总包方、原告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就安全问题进行整改。
同日,监理单位向原告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整改现场施工存在的质量问题。
2019年9月7日,监理单位向总包方及原告发出《工程暂停指令单》,载明“由于幕墙单位现场存在安全隐患、野蛮施工、材料没有检测报告、对监理下发通知单和暂停令拒不整改回复、工程没有及时进行报验、工程资料不齐全等原因,现通知你方于2019年9月7日13时起,暂停现场施工,并按下述要求做好后续工作”。
2019年9月1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GZLX20190916号《工作联系函》,载明被告至今未提供相关试验图纸,未避免造成不必要额损失,请立即明确工程试验时门窗三性还是幕墙四性并给出相应的依据,并立即提供相应的试验图纸。
2019年11月18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承诺函》,承诺被告按照合同支付至总额85%后,于与3个工作日安排铝板厂将未发货铝板全部送至现场。
2019年12月31日,原、被告及总包方等就案涉工程所在项目召开工程例会,并出具会议纪要。载明,“1、现场施工情况:总包:钢结构连廊防水修补、汽车坡道**砂因下雨未能及时完成。明天浇筑连廊部位的防水层上的混凝土。屋面的真石漆、透气孔、溢水口的安装及修补工作,在屋面垃圾清理干净后进行施工。安装部分增加的应急照明3天后除一层不能做外全部结束。总包及各分包:计划:1.天气允许情况下汽车坡道**砂、连廊防水施工完成。安装后增加应急照明安装。2.下周幕墙计划:屋面两天内垃圾清理干净。在1月5号前完成所有室内垃圾的清理工作。截止到1月2号右塔3层、5层铝板安装完成。吊篮除现场留用2台外3天内全部出场。幕墙要将沉降观测点、防雷测试点在铝板上全部开好洞。3、**生态在放年假前除路面沥青不施工外,全部完成剩余工程量。2、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现场工人施工有不戴安全帽现象。楼内及现场垃圾未及时清理。3、现场工程质量情况:1、幕墙连廊部位打胶不到位,存在漏雨现象。消防管道穿墙管未进行防火封堵。消防管道的油漆没有涂刷到位,需要修补。消控室内垃圾未清理”等。
2020年1月7日,原、被告及总包方等就案涉工程所在项目召开工程例会,并出具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载明,“1、现场施工情况:总包:屋面的真石漆、透气孔、溢水口的安装及修补工作。总包及各分包:计划:1.屋面真石漆、透气孔、溢水口的安装及修补一、安装后增加应急照明安装。2.下周幕墙计划:屋面垃圾清理干净。放置在一层的垃圾马上清理。幕墙要将沉降观测点、防雷测试点在铝板上全部开好洞。旋转门马上安装。3、**生态在放年假前路面沥青施工完成,完成部分绿植种植,1月10号完成所有侧石,1月16号完成所有种植土。消防在通水后,进行消防测试。2、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现场工人施工有不戴安全帽现象。楼内及现场垃圾未及时清理。3、现场工程质量情况:1、幕墙连廊部位打胶不到位,存在漏雨现象。消防管道穿墙管未进行封堵。消防管道的油漆没有涂刷到位,需要修补。消控室内垃圾未清理,消防风管侧面封闭不到位”等。
2020年1月13日,原告出具《幕墙***》,载明案涉工程处于延期状态,目前大面施工完毕,细部节点整改和安装还未完成,因春节临近及签证费用,申请提前给予支付300万元用于支付相关费用,并承诺年前处屋顶**和连廊交接部位幕墙及设备层屋面外的竖向封堵外(被告增加项),完成其他所有部位封堵,包括一层门周边及旋转门封堵等。年后2020年3月10日前按相关规范要求,安全、保质完成屋顶**及连廊及交接部位幕墙……保证所有部位无渗漏水、漏风等质量隐患。验收达到质量合格,观感良好……。
2020年9月10日,原告向被告提交《请款报告》,载明案涉工程已完成质监站验收。根据合同约定,特向被告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承诺完成剩余维修已及未完成的工作量,具体进度表见附件,2020年9月10日起一个月内完成。请款报告后附《天臣项目**与连廊幕墙施工进度表》一份,所列工序包括:放线、埋件及铝型材安装、玻璃安装、玻璃修复、铝板色差替换、铝板收口。
2020年10月1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MQ20201011号《工程联系函》,载明原告9月14日承诺于2020年10月14日前完成所有未完成工程量及漏水、自爆玻璃更换等工作……督促尽快处理以上遗留问题立即进场施工修复,2020年10月18日对结果验收。
2020年11月12日,被告向原告发出MQ20201112号《工程联系函》,载明原告9月14日付款前承诺的施工工期:自付款后30天内,完成所有屋顶收尾、漏水及玻璃自爆更换等工作内容。完成日期应为2020年10月14日,但截至今日,现场仅完成铝型材***装,玻璃及铝单板未见。具体到货日期仍不能确定。案涉工程所在项目内装已进入吊顶封板、油漆尾声,整个幕墙仍未全部完成,尤其连廊屋顶幕墙。外墙未进行整体淋水试验,后期存在极大漏水隐患。由此造成的因外墙漏水导致的内装完成面损失、漏电以及其他经济损失,将由原告全权负责。并保留追究其他相关责任”。
2021年1月27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工作联系函》,载明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关于天臣工程的结算及请款报告》已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总部湾幕墙工程,贵司目前正在按照合同要求对防水修补及屋顶连廊幕墙进行收尾施工,现场具体情况如下:1、幕墙漏水修补从近期短暂小雨来看,在屋顶连廊南侧,仍有雨水滴漏。大面积的抗渗尚未有实际的检验和验收。2、屋顶连廊幕墙施工仅完成90%……要求年前必须做好临时封堵,保证不渗不漏。综上所述待贵司将以上问题施工、整改处理完毕后,幕墙需进行抗渗检测确保无漏水风险,报我司验收通过并组织幕墙清洗后,再进入结算程序”。
2021年5月24日,原告向被告发出GZLX20210524《工作联系函》,载明“收到贵司微信通知,关于右塔4楼圆弧处,**东面圆弧12层,8层,9层有渗漏现象,今由我司技术人员现场勘查鉴定,与我司幕墙系统并无关系。请贵司联系其他施工单位检查维修。”
2021年5月25日,原告向被告发出GZLX20210525《工作联系函》,载明“贵司编号MQ2021052501、MQ20210525而份工程联系函知悉。现回复如下:1、关于玻璃破损问题。我司已联系玻璃供应商派技术人员到现场鉴定玻璃破损原因。如鉴定结果是玻璃自爆导致破损,我司将安排人员维修。2、关于幕墙漏点问题。天臣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已有一年之久,现幕墙工程已属维保期内,经我司多次派技术人员去现场核验,幕墙系统无漏点。3、关于压条未施工问题。我司已完成全部施工并竣工验收合格,不存在压条未施工问题。烦请贵司抓紧结算,完成合同约定。在贵司履行合同约定的基础上,我司将继续履行维保期内工作职责”。
2021年6月9日,被告向原告发出MQ20210609号《工作联系函》,载明由贵司承接的《总部湾一期外墙装饰、外墙亮化及门窗工程》,至今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渗漏水问题:根据贵司2021年5月24日所发电子版联系单GZLX20210524,2021年5月25日我方即刻组织与贵司指派人员**现场勘察,经核实未发现涉及其他单位渗漏可疑点。幕墙施工相关可疑渗漏**已单独发MQ20210525联系函至宏发建设有限公司,贵司也进行施工修复。请贵司继续关注、检查有无其它渗漏点,确保幕墙无漏水现象。二、外墙清洗工作:贵司承诺2021年6月10日前完成合同约定工作幕墙清洗工作,至今我司多次催促下仍未清洗。基于以上情况,请贵司于2021年6月10日前回复,并且在6月18日前完成幕墙清洗工作。三、竣工档案资料问题:至今未收到贵司竣工档案资料,请贵司在3日内将全套竣工档案提交我司基建项目部。四、玻璃自爆更换问题:一个月前现场发生4块玻璃自爆现象,贵司至今未更换,请立即进行更换。以上所有问题请贵司于6月10日前明确回复,并在6月18日履行完毕,如未回复或无法在6月18日前履行完毕,则视为贵司拒绝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我司将自行安排并根据合同扣除相应款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将由贵司自行承担。
2021年6月1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GZLX20210611号《工作联系函》,载明“收到贵司来函MQ20210609,回复如下:1.我司已完成本项目合同范围内所有内容,并于2020年5月份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维保期间我司以最大诚意完成维保义务。竣工验收备案至今已过一年时间,请贵司抓紧结算并安排付款。2.所有竣工备案资料已于备案前交付于贵司。3.关于本项目维保期间渗漏水问题,贵司来函中已确认无渗漏情况。4.玻璃破碎问题,我司已安排玻璃厂核定是否自爆并安排生产”。
2021年12月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工作联系函》,载明就来函MQ2021120101.MQ2021120102事宜致:“1关于结算问题我司于2021年8月4日回函中回复,并没有得到贵司任何解释。现再次重申我司于2020年5月初就将所有工程竣工资料提供给贵司,并配合贵司于当月完成了竣工验收,验收结果合格。贵司要求我司重复提交竣工验收资料作为结算条件不合理。我司再次递交结算书一份(见附件)2渗漏水问题渗漏水问题:我司此前对本项目幕墙系统进行了系统排查。贵司提出的23处漏水情况,并非幕墙系统问题导致。造成楼宇漏水的原因很多,请贵司进一步排查。3玻璃自爆的问题玻璃自爆并不属于工程质量问题,属于维保,我司已尽维保义务,联系了贵方指定的玻璃供应商,并于2020年底更换了13块破损玻璃。请贵司履行合同,尽快结算,结算完成后,我司将继续履行维保义务”。
2021年12月8日,原、被告及设计单位中企**集团有限公司就幕墙漏水及玻璃自爆原因及维修召开会议,会议纪要载明,设计单位分析,玻璃自爆非外力原因导致爆裂,漏水原因主要有:1、屋顶连廊处存在大面胶缝未处理,外墙及屋顶胶缝存在孔眼及密封不严;2、铝板封闭前,玻璃与铝板接触处未打胶,且侧向和铝板下口部位也未打胶;3、外墙亮化穿管线有**、密封不严等问题。并就此出具漏水维修方案、玻璃更换方案。
2021年12月2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回函》,载明“……贵司提出的维修与我司无关,维修费用从我司质保金中扣除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在贵司提出漏水问题时,我司也多次派人去现场维修,对可能存在的漏水点进行修复,幕墙不存在漏水问题。……关于贵司提出的玻璃自爆问题,玻璃自爆并非工程质量问题,我司会安排专人进行对接,对自爆玻璃进行更换。请贵司明确自爆玻璃的位置书面告知我司,以便我司现场确认,请贵司做好对接。另,再次提醒贵司该外装饰工程已经竣工验收近二年,我司也多次报送结算资料,然贵司至今以各种理由迟迟不予结算,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2022年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发出MQ20220114《工程联系函》,称被告原本与原告协商先维修再结算,但原告态度强硬,且高空损毁玻璃安全隐患巨大,漏水又极易扩大被告内部装修损失,故被告决定同时启动维修与结算事宜。就结算,原告的结算材料不全,**开竣工报审表等……;就质保,因原告多次以未计算为由推卸责任,被告决定自行维修,目前维修情况如下:年前完成25块自爆玻璃更换,漏水维修年前做初次维修。并在附件中列明现有自爆玻璃。
2022年7月2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回复函》,载明对2021年12月8日三方确认维修方案,并不知情。……关于疫情期间玻璃自爆:玻璃自爆系玻璃自身技术限制,属于原告能力范围之外无法避免的问题。如确因我司施工不当导致玻璃自爆,我司将联系厂家进行更换。关于结算:自2020年春将工程交付贵司以来,多次报送结算资料,目前已全部提交,不存在函件中所说的“**竣工验收材料未予提供”的情况。……请被告在收到本函后10日内根据已报送的结算资料与进行结算,并根据结算金额支付尾款。……”。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一致确认,案涉工程已付款为18,332,920元,原告已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18,364,92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2,637,000元税率为10%,其余均为9%。原告曾支付履约保证金2,637,000元,被告已退还。幕墙清洗价为25,000元,原告未施工。双方曾就先维修还是先结算发生争议,原告认为维保要以先结算为前提,被告则主张需先修复,后未能达成结算。
就本诉部分,原告另表示,鉴于其主张的签证金额中,2020年6月15日的签证单无被告签字且双方对此存在争议,故对于该签证单所载工程量及对应价款107,440元在本案诉请中撤回,并保留另案主张的权利。
被告另表示,其主张的工程款中扣除项目中:连廊外挑龙骨、钢结构连廊底部铝板施工、外墙保温层不在报价单中,但由于被告招投标文件中对此均予以体现,故属于原告没有报价的漏项,原告应就此施工,且对应工程量应包含在双方约定的合同总价内;
旋转门属于报价单所列偏差项;税率调差即为因双方约定的税率10%在履行过程中已变为9%,故合同总价中涉及税率部分也应做调整,调整后的差额应扣除。
就反诉部分,被告表示,双方约定工期为120天。然原告自2019年1月8日开工,2021年4月28日方才初步完工,逾期竣工达668天,故其主张了反诉请求第1、2项的合同约定的3,000元/日的工程延误违约金以及工期延期造成的损失,如法院认为同时主张违约金及损失存在不当,则其主张诉请2的损失。
被告称,其主张的损失具体包括:①因原告逾期竣工告知被告向总包方分两次支付的延期竣工费用364.7万元。②因原告逾期竣工导致被告向工程监理方支付延期监理费431,296元。③因原告逾期导致被告租金损失431,296元。
被告就此另提交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情况说明》、银行电子回单一组,载明被告曾于2019年8月28日与总包方达成一致,合同保修期从2019年6月2日开始计算,被告承诺给予总包方至2019年11月7日延期补偿费用117.7万元;后续又就延期费用与总包方协商,被告提出延期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9日,总包方意见为5月15日,后双方确认延期时间从2019年11月8日计算至2020年5月15日,合计增加费用247万元;被告于2020年7月17日向总包方汇款247万元。②《监理联系函》、银行电子回单一组,载明被告和监理单位于2020年6月23日确认,双方合同约定监理工期自2016年12月9日至2018年6月9日到期,后工程进入延期,此前已结算过两次延期费用,现协商一致监理延期时间从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5月30日,延期费用为431,296元;被告于2020年9月4日向监理方汇款431,296元;③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一组,以证明案涉工程所在大楼面积为24,032.9平方米,日租金为2.5元/平方米,其已按照租金的10%折算。原告认为,其进场前被告已对总包方等构成违约,反映出被告现场管理混乱和无序,对于房屋租赁合同三性均不认可。
被告称,其反诉诉请3主张的墙面损坏产生的维修费用700,094.78元。被告就此另提交:①第一组玻璃自爆照片、2021年12月被告与上海北玻玻璃技术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北玻公司”)签订的暂定价为18,751元的《加工玻璃合作合同》和就该合同的合计20,191.50元的付款凭证,2022年9月13日上海北玻公司金额为11,937.8元的补片费用报价及对应金额的付款凭证;被告与中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项目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被告总部湾更换破损玻璃及维修漏水项目,固定总价31万元整;2022年3月11日**公司提交的《天臣玻璃更换及维修结算表》,载明经被告确认,审核结算价为416,806.04元,以及合计金额为358,500元的付款凭证;②照片、《左右塔吊顶维修清单》,以证明照片显示的即为幕墙漏水引起墙面多处损坏,上海祥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上述维修清单载明报价为105,278.24元;③第二组玻璃自爆照片、2022年7月18日被告与上海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及报价单,工程名称为被告总部湾一起自爆玻璃更换,固定总价包干为96,000元,以及合计金额为159,102.51元的付款凭证;④时间为2021年11月29日、落款为上海北玻公司品质部的《关于自爆玻璃回复函》,载明案涉工程所涉的玻璃自爆率为5.37‰,玻璃行业自爆率标准在千分之三以内。除玻璃本身以外,另框架结构的设计、玻璃的后期安装,都可能会造成玻璃的自爆,不能简单的认为玻璃自爆就是玻璃的质量问题,故其承担自爆率千分之三以外玻璃,千分之内望被告承担。⑤第三次玻璃自爆照片,以证明案涉工程现仍有多处玻璃自爆。原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认为玻璃系经被告指定购买,即便存在质量问题,也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漏水并非原告原因造成。原告另表示,2021年12月8日召开《天臣总部湾一期幕墙维修方案确定会》涉及的是屋顶的连廊位置,该位置系原告在本案中撤回的、未经被告签字的签证所涉连廊封堵部位,该部位当时确实存在大面上的胶缝未处理,原因是该部分并非原告合同范围,是涉案工程竣工后,被告要对连廊部位屋顶进行封堵,并于2020年5月26日经被告确认施工范围,原告员工**与被告员工何可对该部分施工已达成口头确认,但由于被告恶意的不予签证,导致该部分施工进展缓慢,责任在被告,被告庭审中一直强调的未完成工程指的就是该处。虽如此,原告还是对该部位进行施工修补,但是直到诉讼被告也没有对该部位完成签证。
被告明确基于其反诉请求4主张的案涉玻璃质量问题,向本院申请司法鉴定,后撤回。但坚持认为案涉玻璃已超过行业规范的自爆率,故无论实际自爆与否,均应全部更换。原告对此不予认可。
被告就此诉请求5主张的律师费,提交《聘请律师合同》、发票、付款凭证一组,以证明其就本案支付律师费10万元,原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应由被告自行承担,且费用过高。
被告表示,反诉请求5主张的原告因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造成的损失费用41,648.98元,提供了《采购安装合同》、《工程联系函》、《一次性清洗保洁服务合同》及付款凭证一组,并称,被告为旋转门向第三方支付的施工费用195,000元、为外墙清洗向第三方支付费用45,000元,上述两项金额减去被告已按照原告报价在工程款中要求扣除的费用后,差价即为被告主张的该项损失。原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法核实,并表示与原告无关。
以上事实,有工程施工合同、签证单、付款凭证、发票、工程联系函、工程暂停令、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会议纪要、请款申请、回复函、***、建设单位竣工验收通知单、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不动产权证书、照片以及当事人**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均应恪守。
现双方争议焦点在于:1.案涉工程结算价数额。2.如被告尚有工程款未支付,则付款条件何时成就,利息起算时间为何时。3.原告应否就案涉工程延期承担责任,如需承担,则被告主张的金额是否恰当。4.玻璃自爆、漏水应否由原告维修,原告是否存在怠于履行维修的情形,鉴于此,被告另找他人维修之费用应否由原告负担,金额是否恰当。5.案涉工程中玻璃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经查存在质量问题,应否由原告承担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方式。6.被告支付的律师费用应否由原告负担,金额是否恰当。7.被告主张的因未施工的合同内容导致另寻他人施工的差价是否于法有据。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就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并未包含被告所称的连廊外挑龙骨、钢结构连廊底部铝板施工、外墙保温层,而旋转门系作为偏差项列出且金额未计入合同总价,加之后续被告也曾就旋转门出具过签证单,亦印证了该项并非合同内施工内容,故上述四项即便原告未施工,也不应从合同闭口总价1,758万元中扣除。而幕墙清洗系双方明确约定,且原告实际未施工,故该项金额2.50万元应于扣除。故,合同内工程价款为1,755.50万元。另,虽报价单中所列1,758万元的构成中包含按照10%税率计算的税费,施工过程中税率因政策变化也有调整,但鉴于合同明确约定固定总价不因合同施工期间政策性调整等因素予以调整,故对于被告税费调差扣款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就签证金额来看:1、核签单(幕墙001)号,应按117,713.20元计取;2、核签单(幕墙002)号,扣除未施工的旋转门后,应按627,341.67元计取;3、MQ-JSHDD-003号和019号,结合约定单价和审定面积,应按1,052,864.40元计取;4、就铝合金横***的MQ-JSHDD-003号,应按150,000元计取;5、就保温施工面积的007号,应按419,033元计取;6、008号和021号,结合单价和工程量后,应按135,267.59元计取;7、施工吊篮提供给总包及钢结构施工单位使用费用的009号,应按60,000元计取;8、核签单(幕墙006)号,应按37,775.99元(税率9%);8、龙骨外移费用的核签单(幕墙007)号,应按70,000元计取;9、009号,应按56,054元计取;10、011号,应按20,650元计取;11、012号,应按24.3万元计取;12、编号014号,应按140,608.84元计取;13、编号016签证单,应按40,000元计取;14、**12层钢结构钢材费用的009号,应按140,000元计取;15、012号,应按100,000元计取。故签证金额合计3,410,308.69元。
综上,原告施工的案涉工程对应价款共计20,965,308.69元,减去已付款18,332,920元后,被告尚有剩余工程款2,632,388.69元未支付(含质保金1,048,265.43元)。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至迟在2020年5月9日,被告已就包含案涉工程在内的整幢大楼自行验收完毕并申请安全质检部门验收。故原告以当日为案涉工程竣工验收节点,尚属合理。现付款条件均已成就,原告有权在被告应付未付的情况下,主张相应利息。原告主张起止时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利息标准应以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但具体基数应按上述应付款金额调整。
对于第三个争议焦点,结合在案证据可知,案涉工程确属延期竣工。抛开工程本身存在变更项、增加项、交叉施工、被告对部分事宜确认不及时、疫情等因素,原告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行为,故应就承担相应责任。又鉴于被告经本院释明,选择主张工期延误损失,故对于原告应赔偿的损失金额,本院结合实际逾期天数、过错比例、客观损失、减损义务等因素综合考虑后,酌定原告需就此赔偿被告共计50万元。
对于第四个争议焦点,鉴于对于玻璃自爆的更换、部分漏水的维修,原告曾进行过确认,但后续因结算事宜产生争议,未进行维修,以致被告另找他人施工,原告应就该费用进行负担,但具体金额和修复范围均应具有适当性,故本院就此酌定被告需赔偿原告维修费用42万元。
对于第五个争议焦点,案涉工程玻璃虽有部分自爆,但并不能因此推定全部玻璃均存在质量问题,故原告应承担更换义务之范围,需以已自爆玻璃为限,而非全部更换。
对于第六个争议焦点,按照双方约定,如原告存在违约行为,由此导致诉讼,被告支出的律师费应由原告负担,但该费用本身也应与被告诉请的合理性及原告违约行为的程度相一致,故就此项,本院依法确定原告需赔偿被告律师费损失3万元。
对于第七个争议焦点,旋转门等并非原告施工内容,幕墙清洗费用本院已在工程款中扣除,被告无权主张另寻他人施工之差价,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天臣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宏发建设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含质保金)2,632,388.69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天臣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宏发建设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1,584,123.26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9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048,265.43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9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原告(反诉被告)宏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天臣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期延误损失500,000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宏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天臣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维修费用420,000元;
五、原告(反诉被告)宏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其施工的上海松江区新桥镇莘砖公路118号处的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天臣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总部湾一期外墙装饰、外墙亮化及门窗工程中已发生自爆的玻璃进行更换;
六、原告(反诉被告)宏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天臣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0,000元;
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天臣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3,31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3,741元,合计诉讼费用77,05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宏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8,755元(已付),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天臣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8,300元(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沙 莎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