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 海 省 西 宁 市 城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结案通知书
(2023)青0105执1563号
宏发建设有限公司、山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宏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青0105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宏发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已执行到位653292.86元(案款644448.86元、执行费8844元),本院已将案款转付申请执行人宏发建设有限公司。至此,申请执行人宏发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3)青0105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二三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