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宇立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甘肃宇立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任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422执16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甘肃宇立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宇立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0422民初3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甘肃宇立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94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80元、执行费64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甘肃宇立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在本案立案前(2019年2月1日)将执行款48170元汇入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2019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甘肃宇立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并不再要求法院对剩余执行款进行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主动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8)甘0422民初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唐文学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靳万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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