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初1947号民事判决;2、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水泥款本金16550元,但是不支付利息;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至2016年10月,我公司在甘沟五标施工。公司项目部未欠***材款。后经2017年3月份听说吴某拖欠***材料费16550元。公司派人进行调查,有吴某欠条,并未发现公司项目部欠条。从当地民工中了解到该水泥材料费系吴某赊欠***水泥私人拉回倒买,并给***打了欠条,从未给项目部提供材料发票。现因吴某电话打不通,据了解在外地打工年底回来,公司暂无法进行落实。只有等吴某回来,签字认可,公司才能解决。被上诉人***、王某等强行阻挡我公司施工人员和车辆,非要叫我公司施工人员替吴某偿还欠款。我公司施工人员没办法解决,只好给被上诉人***出了个结算单据,最后我公司施工人员就报了案。到2017年8月10日被上诉人***就拿我公司出据的结算单起诉到会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