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4民终12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立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定宇,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会宁县。
上诉人***立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会宁县人民法院(2017)甘0422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会宁县人民法院(2017)甘0422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会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立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承林
审判员 栾春鹏
审判员 张军忠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