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执恢41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徽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商水路**。组织机构代码:79754013-4。
法定代表人都庆寿,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正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青岛即墨市鹤山路**构代码5539571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5月28日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
被执行人:***,男,1990年3月2日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
被执行人:**,男,1986年9月14日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
申请执行人青岛徽派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正志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2017)鲁0214执异55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自己应承担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执恢410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