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徽派装饰有限公司

青岛徽派装饰有限公司与快乐空间(北京)装饰有限公司等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than Frome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5民初60559

原告:青岛徽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308国道286A区二楼31号。

法定代表人:都庆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业岩,北京市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梅,北京市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艺星空(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周鹏。

被告:快乐空间(北京)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3133

法定代表人:周军。

原告青岛徽派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徽派公司)与被告六艺星空(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艺星空公司)、被告快乐空间(北京)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空间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徽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都业岩、王春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六艺星空公司、快乐空间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徽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六艺星空公司支付装修款1 960 000元;2.判令六艺星空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       1 960 000元为基数,自20174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3.判令快乐空间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诉讼中,青岛徽派公司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金额为1 910 000元,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计息基数为1 910 000元、起算时间为2017818日,增加诉讼请求判令六艺星空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411日,青岛徽派公司与六艺星空公司、快乐空间公司签订《三方还款协议》,约定快乐空间公司将原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六艺星空公司,六艺星空公司承担原合同中需要支付给青岛徽派公司的2 710 000元全部债务,如未如期还款,快乐空间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快乐空间公司有部分还款,尚欠装修款1 960 000元未还。起诉后,快乐空间公司还款50 000元,故青岛徽派公司减少相应诉讼请求金额。

六艺星空公司未出庭、未答辩。

快乐空间公司未出庭、未答辩。

青岛徽派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予以证明:1、《三方还款协议》;2、快乐空间公司向青岛徽派公司转账的银行客户专用回单。青岛徽派公司持有上述证据的原件,上述证据相互关联,青岛徽派公司对于证据的说明具有一定合理性,无相反证据推翻,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查明事实如下:

2017411日,甲方快乐空间公司、乙方青岛徽派公司与丙方六艺星空公司签订《三方还款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已签订一系列合同,现三方就甲方将原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丙方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三方同意,甲方将原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丙方,丙方承担甲方需要支付给乙方所有债务,并在约定时间内向乙方支付全额款项,如丙方未如期还款,甲方愿意与丙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原合同中甲方仍有未支付款项2 710 000元;发票已全部开具给甲方;丙方承担甲方的未履行债务后,应支付的款项为2 710 000元;每周支付15万元,支付日期自2017417日至817日,每周周四下午前需要支付到乙方收款账户,如丙方在付款期间有一期违约未付款的,乙方视为丙方违约,乙方有权起诉丙方一次性还清乙方的欠款。

2017425日、52日、510日、516日、74日,快乐空间公司分别向青岛徽派公司转账各150 000元;2017714日,转账50 000元。上述款项对应银行客户专用回单显示用途为徽派装修。

诉讼中,青岛徽派公司表示:快乐空间公司逾期付款后告知青岛徽派公司其实际控制人是六艺星空公司,故各方签订《三方还款协议》对以往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签订《三方还款协议》后,快乐空间公司仅偿还欠款80万元,后再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另查,诉讼中青岛徽派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冻结六艺星空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 960 000元;若存款不足,查封、扣押与其不足额部分相同价值的财产,提供相应担保财产并支付保全费5000元。2017922日,本院作出(2017)京0105民初60559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青岛徽派公司与六艺星空公司、快乐空间公司签订的《三方还款协议》,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三方还款协议》约定快乐空间公司将其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六艺星空公司,原合同中快乐空间公司未付款金额共计2 710 000元,六艺星空公司在该协议上签章确认,即应依约履行相应付款义务。诉讼中青岛徽派公司自认快乐空间公司有过部分还款,并相应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现《三方协议约定》约定的还款期限早已届满,且无证据证明六艺星空公司、快乐空间公司存在其他付款情形,故对于青岛徽派公司要求六艺星空公司支付欠付装修款1 910 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三方还款协议》明确约定六艺星空公司应于2017817日前还清欠款,六艺星空公司至今仍未付清,已构成违约。故对于青岛徽派公司要求六艺星空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

关于保全费。青岛徽派公司以提起本案诉讼方式向六艺星空公司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并实际支付保全费,故对于其要求六艺星空公司支付保全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快乐空间公司的连带还款责任。《三方还款协议》约定如六艺星空公司未如期还款,快乐空间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故对于青岛徽派公司要求快乐空间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六艺星空公司、快乐空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六艺星空(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快乐空间(北京)装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徽派装饰有限公司装修费1 910 000元;

二、被告六艺星空(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快乐空间(北京)装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徽派装饰有限公司利息(以1 910 000元,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

三、被告六艺星空(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快乐空间(北京)装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徽派装饰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 99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六艺星空(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快乐空间(北京)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有光
人 民 陪 审 员   丁京莉
人 民 陪 审 员   陆 红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温晓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