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徽派装饰有限公司

青岛徽派装饰有限公司与六艺星空(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5民初11712

原告:青岛徽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重庆南路229号建材C1号楼17号、18号。

法定代表人:都庆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业智,北京市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艺星空(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周鹏。

原告青岛徽派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派公司)与被告六艺星空(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空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徽派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都业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星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徽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星空公司支付徽派公司维修款110 583.01元;2、星空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10 583.01元为基数,自2017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星空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徽派公司与星空公司有长期的维修合作关系。20161219日,徽派公司与星空公司签订维修框架合同,并对维修造价数额进行了最终确认合同约定对账单确认后7日内星空公司将款项支付至徽派公司,但徽派公司多次催要维修款未果。

星空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根据当事人当庭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1219日,星空公司作为甲方与徽派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维修框架合同》,约定:甲方有工程维修需求的时候,向乙方发出附件一所示维修表。乙方按照维修表的要求为甲方提供工程维修服务。乙方每次为甲方提供工程维修服务的价格由双方在维修表中确定,维修表中的服务价格已包括甲方进行工程维修的全部费用。甲、乙双方结算周期为每个自然月,每月30日乙方将上一自然月为甲方提供工程维修服务的费用发生详情制成对账单并发与甲方确认。乙方完成维修工程后,通知甲方指定人员进行验收。合同附件维修表中列明了七项工程名称及相应工程费用,其中包括增项内容,合计110 583.01元。

庭审中徽派公司表示附件中的项目已经施工完毕,双方共同验收,后补签合同。

本院认为:徽派公司与星空公司签订的《维修框架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徽派公司虽不能提供验收单,但双方合同附件的工程列表中包含了增项内容,因此,对原告主张先施工后补合同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未支付维修费,构成违约,徽派公司有权向星空公司主张该笔款项,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主张迟延支付的利息损失,对徽派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星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不影响本院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六艺星空(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徽派装饰有限公司维修费110 583.01元;

二、被告六艺星空(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徽派装饰有限公司利息(以110 583.01元为基数,自2017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2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六艺星空(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闫伟伟
人 民 陪 审 员   张秀英
人 民 陪 审 员   陈俊燕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闻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