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002执3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恒浦体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荆天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div>
负责人:黄宗川,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iv>
法定代表人:魏福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的(2020)鄂1002财保93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应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切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纯
审判员 熊 焰
审判员 程洪波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高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