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002执33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恒浦体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荆天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div>
负责人:黄宗川,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iv>
法定代表人:魏福生,该公司董事长。
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鄂1002民初1582号民事判决书和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10民终84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公司、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西安恒浦体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3461.75元及87749.11元利息(其中,以236730.75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利息为57349.67元,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7月21日止,利息为9611.27元;以116731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利息为16048.89元,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7月21日止,利息为4739.28元,合计87749.11元),案件受理费7000元、申请执行费6623元,合计454833.86元,但被执行人逾期至今仍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划拨被执行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公司、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454833.86元;若账上无款或款额不足,则冻结其银行账户存款直至额满为止;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纯
审判员 熊 焰
审判员 程洪波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高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