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腾伟建筑加固有限公司

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与徐州市中山堂娱乐中心、徐州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徐州新中影业文化管理运营有限公司、徐州市腾伟建筑加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03民初937号之一
申请人:徐州市**建筑加固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西安北路小北门1-5号。
法定代表人:马广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冉,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迎宾大道20号526室。
法定代表人:李庆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平,江苏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江苏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市中山堂娱乐中心,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淮海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杨世波,该单位主任。
被申请人:徐州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淮海东路68号中山堂娱乐中心一期、二期号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杨森,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新中影业文化管理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淮海东路68号中山堂娱乐中心一期、二期号楼1-102室.
法定代表人:杨世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州市**建筑加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山堂娱乐中心、徐州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山堂娱乐中心、徐州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66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后申请人徐州市**建筑加固有限公司提交变更诉讼保全申请书,申请将保全标的额660万元变更为300万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州市**建筑加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山堂娱乐中心、徐州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360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价值相当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徐州市**建筑加固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曹 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迟崇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