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腾伟建筑加固有限公司

4125徐州市腾伟建筑加固有限公司与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山堂娱乐中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民终41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建筑加固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西安北路小北门1-5号。
法定代表人:马广合,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迎宾大道20号526室。
法定代表人:李庆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中山堂娱乐中心,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淮海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世波,该单位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淮海东路68号中山堂娱乐中心一期、二期号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杨森,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新中影业文化管理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淮海东路68号中山堂娱乐中心一期、二期号楼1-102室。
法定代表人:杨世波,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徐州市**建筑加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徐州市中山堂娱乐中心、被上诉人徐州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徐州新中影业文化管理运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8)苏0303民初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徐州市**建筑加固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徐州市**建筑加固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州市**建筑加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922元,减半收取9461元,由上诉人徐州市**建筑加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单云娟
审 判 员 曹 辛
审 判 员 徐海青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青青
书 记 员 李昱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