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亿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亿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116执107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亿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湖**省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号穗丰花园**。
法定代表人吴迪,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润生鑫诚投资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丰,住**京市丰台区**苑**里**区**号楼**层**室码:584494111。
法定代表人郭雪青,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亿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润生鑫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6)京0116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北京润生鑫诚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湖北亿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十万元,损失二十七万五千四百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湖北亿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北亿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北京润生鑫诚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润生鑫诚投资有限公司在各银行共开设0个账户。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北京润生鑫诚投资有限公司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措施,但其仍未履行债务。被执行人北京润生鑫诚投资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北亿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润生鑫诚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湖北亿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润生鑫诚投资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湖北亿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润生鑫诚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润生鑫诚投资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长山
审判员  任继全
审判员  杨景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柏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