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亿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亿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民终84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旌勇里3号。

法定代表人:贾玉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强,男,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梓豪,男,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亿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292号穗丰花园5-1-1302号。

法定代表人:吴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文强,北京智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亿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亿豪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18800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湖北亿豪公司起诉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新兴公司支付工程款尾款437
937.24元及利息,而新兴公司的主要抗辩意见是双方未进行工程结算,其已付工程款数额足以满足湖北亿豪公司应得的工程款,且湖北亿豪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经二审审理,发现一审法院对于下列事实未进行详细审查:第一,双方对于结算事宜存在争议。湖北亿豪公司提交了一份《结算明细清单》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新兴公司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可,且该《结算明细清单》中没有新兴公司的确认,对于签名的个人新兴公司亦否认是其公司职员。另外,新兴公司在否认双方进行过结算的同时又表示其已不欠付工程款,对此,新兴公司应当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第二,双方对于已付款数额存在争议。双方在诉讼中均表示双方合作的工程项目并非只有本案一个工程,湖北亿豪公司称新兴公司在本案中所确认的工程款数额并非均为本案所涉工程。但一审法院未组织双方进行对账。在上述事实没有审查清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据新兴公司在一审调解程序中认可的调解数额判决新兴公司向湖北亿豪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显属依据不充分。鉴于上述事实属于本案基本事实,为确保各方当事人的权益,故将本案发回重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188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1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 妍
审  判  员   宋 猛
审  判  员   陈雨菡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王德林
书  记  员   孙辰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