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亿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亿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103执24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任县。
被执行人湖北亿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穗丰花园5-1-1302。
法定代表人吴迪。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亿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昌劳人仲字【2015】296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亿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万五千二百八十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三万八千七百七十八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万八千七百七十八元,以及2012年11月5日至2013年1月6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五千七百八十七元二角五分。另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昌劳人仲字【2015】296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凡平
审判员  李国华
审判员  邓 军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