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康达膜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市康达膜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津高民申字第14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4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康达膜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薛士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新雨,天津洲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康达膜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于2012年6月1日到被申请人公司看大门,原定上24小时休24小时,再审申请人去后就压半年的工资,再审申请人加班150多天。请求判决被申请人给付工资100000元。原审法院审理错误,应当再审。
被申请人天津市康达膜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与天津市康达膜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但***主张天津市康达膜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100000元工资款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原审判决天津市康达膜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付***劳务费6450元,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郝德春
审 判 员  王永辉
代理审判员  秦 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祁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