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康达膜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康达膜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滨塘民初字第5978号之二
原告天津市康达膜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士山
委托代理人王新雨
委托代理人于涛
被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亚专
委托代理人刘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康达膜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康达膜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康达膜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14604元,减半收取7302元,由原告天津市康达膜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桂华
代理审判员  王艳君
人民陪审员  宛 榕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海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