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人民政府、盐城市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2710号
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在盐城盐都区大纵湖镇人民中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刘宁,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步照,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盐城市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人民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耿根喜,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盐城市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盐城市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5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人民政府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650000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保全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人民政府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裴森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曹 敏
书 记 员 季禹希